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在160/3渔区(E121°56.583′,N31°58.133′)驾驶苏启渔19036船从事鳗苗捕捞作业,船上职务船员有1名二级船长和1名助理管轮。该船船长22.54米,主机总功率63.3千瓦,该船航次时间超过24小时,缺少1名三级轮机长和1名助理船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款4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