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文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琼旅文函〔2025〕24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我省旅游文体领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文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旅游文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本制度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强化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旅文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条 旅游和文化体育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旅游和文化方面

1.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2.旅行社在旅游包车、租车行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的;

3.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4.A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的;

5.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

6.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体育方面

1.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2.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3.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4.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5.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6.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7.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8.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9.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10.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11.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12.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13.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15.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16.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举报投诉电话0898-65230535(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9楼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处,邮箱:hnslwtaqsc@163.com。

第八条 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省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交由相关市(县)部门核查处理。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每起事故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

(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方式:

(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在举报事项处理完结后,将举报事项(相关材料)和奖励意见反馈给省级应急部门。省级应急部门按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由执法部门商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确认。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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