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不得当“一把手”
发布日期:2024-07-31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你知道吗?交通运输企业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底,宿迁市宿豫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活动中,发现辖区内的某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作为运输单位,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学好知识提能力,做个合格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交通运输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易发领域,因此对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连续组织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经考核合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考核合格人员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小贴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主要负责人提出了七条职责要求:(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