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2号
当事人:东海县格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星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NHWP11
住所:东海县种畜场康佳路西侧25-134号
当事人东海县格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擅自新建洗砂生产线一条,尚未投入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投资额为148000元。2、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在厂房西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岩砂物料,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9月19日由许星星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9月19日由许星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星星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1月15日由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汪**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1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汪**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4年9月19日由许星星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2024年9月19日由许星星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洗砂生产线一条,已建成1台球磨机、2台水轮未依法报批环评报告表;在厂房西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岩砂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7、2024年9月19日由许星星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8、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23日由汪**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新建洗砂生产线项目建设时间不足三个月。
9、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5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10、《东海县格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了解申报的所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洗砂项目投资额为148000元。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洗砂生产线项目类别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当事人“新建洗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岩砂物料,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7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汪**于2024年12月3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裁量情况:
旧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证据8);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5%+0%+0%+0%)×14.8万元×5%=0.185万元。
新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证据8);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5%-1%)×(0%+0%+6%+0%+0%+0%)]×14.8万元=0.1835万元。
经比较,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处以罚款人民币0.1835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共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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